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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 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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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四编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概述
第二章合同订立
第三章合同履行
第四章合同解除
第五章违约责任
第一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第1款)
关于合同的概念,一直存在争议,有广义合同概念、狭义的合同概念和最狭义的合同概念。
广义合同,泛指一切以确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协议。包括民事合同,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劳动合同、行政合同、经济合同等。
狭义合同,即民法上的合同,指以发生民法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物权合同、以发生债权债务为目的的债权合同,以及发生身份上权利义务为目的的身份合同等。
最狭义的合同,即债权合同。
《合同法》第2条所采纳的合同概念基本上属于狭义的合同概念,但该条第2款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在外。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合同的类型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合同法》规定了15种类型的合同,即为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未确定其名称和规则的合同。无名合同虽然法律未做规定,但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只要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亦承认其存在与效力。
无名合同,可分为纯粹的无名合同和混合合同。纯粹无名合同是指合同内容与典型合同内容完全不同,如肖像权使用合同,押租金(承租人于租赁合同成立时,以担保租金为目的,而交付出租人之金钱或者其他代替物的合同)。
混合合同,是一个合同中包含两个以上典型合同的内容,或者一个典型的合同中规定有其他非典型合同的内容。
前者如承包膳宿合同[同时具有买卖(膳)、租赁(宿)、雇佣(打扫房间)合同内容];后者如甲、乙订立租赁合同,但约定甲以提供劳务方式支付租金。
【案例】甲至乙超市购物,将自己随身携带的包放入超市提供的免费寄存箱内,该免费寄存箱的密码是一次性使用。甲购物后无法开箱取包,请超市管理人员打开该箱发现包已不在。为此甲告乙未尽保管义务,应承担责任,乙则认为甲乙之间成立借用合同,甲不应承担责任。
问:该合同如何定性?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为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负债务而他方并不因此而负担债务,或者他方虽负债务但与此方债务并无对价关系的合同,为单务合同。
该类区分的意义主要有二:双务合同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及危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则无此问题。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之给付可取得对价,即他方须为对价给付之合同,如买卖、租赁等。无偿合同指仅合同当事人一方应为给付,但并不因此取得他方之对价给付合同,如赠与、使用借贷等。一般而言,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有偿合同未必都是双务合同,如附利息的消费借贷。
二者区分的意义在于:
1、有偿合同准用买卖之规定(《合同法》第174条),债权人得主张瑕疵担保责任。无偿合同则无。
2、有偿合同债务人的注意义务的标准较重,无偿合同较轻。前者通常负抽象轻过失责任,后者债务人仅负具体的轻过失责任。
(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合同之成立须履行一定方式者,为要式合同;反之,毋需履行一定方式的,为不要式合同。
(五)要物合同(实践性合同)与不要物合同(偌成性合同)
须交付标的物,合同始能成立,为要物合同,如定金、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反之,合同之成立或生效,毋须交付标的物者,为不要物合同。
(六)要因合同与不要因合同
合同之成立,须以给付之原因为其要件者,为有因合同。反之,不以给付原因为合同成立要件者,为不要因合同。绝大多数债权合同都是有因合同,关于无因合同,学理上一般认为债务约束(不指明原因而约定负担债务,如:我愿意于2008年10月10日向你支付10万元)与债务承认(指承认一定债务存在之合同,如:我欠你10万元)
此外,除上述类型以外,还有本约与预约,主合同与从合同,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等。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含义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过程和状态。
在互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过程中,一方向对方做出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对方对该意思表示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称为承诺。要约一经承偌,合意即告完成,合同的订立即告结束,合同成立。
二、要约与承诺
(一)要约
1、概念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因为仅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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