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诉讼主体:人民法院
第一节人民法院概述
一、法院概念
二、我国法院组织机构
第二节人民法院职权
一、法院职权——审理权
二、法院职权——裁判权
第一节人民法院概述
一、法院概念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构。
(一)组织体系
(二)内部机构设置
二、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结构
全国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国家行政区划逐级设立的,对诉讼案件行使一般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普通法院设置原则
法院辖区划分与行政区划基本一致
普通法院的级别体系(图示):
普通法院级别体系:
高级人民法院:
指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行政区划级别上设立的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1、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或所辖市的行政区划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2、在直辖市内按一定区域划分标准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3、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1、县人民法院和县级市人民法院;
2、自治县人民法院;
3、市辖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0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第七章民事诉讼主管与管辖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