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知识点:不动产物权登记
知识点:不动产物权登记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种类
登记生效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P137)、不动产抵押(P144)
登记对抗
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1)土地承包经营权(P135):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P140):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
公法上的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继承或受遗赠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二)效力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登记生效。
权利推定效力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错误没有更正之前,只能依据登记作出谁是权利人的推定。
善意保护效力(公信力)
指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推定其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便以后事实证明登记记载的物权不存在或存有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相同的法律效果。
,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三)基本要求
: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四)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
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1)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3)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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