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依法快速处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保障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快撤、保险快速理赔,切实方便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山东省境内道路上发生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
轻微财产损失是指仅造成车物损失,且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情形。
上述轻微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财产损失赔付标准各市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自行协商或报警等候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标划现场或者拍照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交强险标志的;
(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及其他设施的;
(三)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未在本省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一)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品嫌疑的;
(四)发生单方或一方当事人逃逸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第六条适用快速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中,按照下列原则划分事故责任。
双方事故中,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二)机动车通过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的;
(三)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四)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五)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
(六)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机动车先行的;
(七)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
(八)机动车通过无交通信号或交警指挥的路口,未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行的;
(九)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十一)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十二)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十三)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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