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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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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原则的含义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我国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我国整个刑法体系始终的,对指导我国刑法的整个体系和适用的整体上的、基本的、根本的法律规范。相对于刑法规则而言,刑法原则具有整体性、概括性、根本性的基本特点。刑法原则是指导刑法规则适用的一个重要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可以概括出我国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这三大基本原则贯穿于我国刑法体系之中,对我国刑法适用起着十分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二、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学说
费尔巴哈全名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是德国著名的古典唯物主义哲学家。他在长期的哲学思考中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学说。而这一学说也为后来大多数哲学家所采纳,并且为后世的法学学者们总结出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强有力的哲学依据,支撑起了世界各国刑法基本原则理论体系。
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学说认为,人是理性和自私的动物。从这点出发,进一步说明人都是追求快乐的动物。因此,人的行为都是追求有利于自己的。所以,刑法必须事先说明哪些是犯罪,哪些需要受到处罚。这样一来,人们在知道这一前提之下就会选择不去犯罪,因为怕受到处罚。
简单来说,心理强制学说具体可以由两句话来代替。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依据费尔巴哈所提出的心理强制学说,并结合长期以来的刑法实践活动,人们总结出了罪刑法定原则。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学说为学者总结出刑法的这一普遍基础原则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为刑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罪刑法定原则
上文中我们提到过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学说,依据这一著名学说,并结合长期以来的刑法实践,学者们总结出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的明文规定,也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依据。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是:规定为犯罪行为的法律必须是成文法规定的,并且必须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或认可的。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所颁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具有刑法效力。并且在社会上的风俗****惯和刑法实践中的判例不能够在刑法活动中适用;禁止溯及既往,也就是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在刑罚的问题上,禁止将一些不值得规定为犯罪行为的、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以及违反社会基本价值观念和风俗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并对这些非犯罪行为作出刑事处罚;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这一基本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法当中最基本的原则,它反映了民主、法治、人权、自由这一普适价值。并且这一基本原则也成为了世界各国刑法当中的基本原则,对促进现代化社会进入法治社会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四、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是我国刑法第四条的明文规定。它反映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价值观念。简而言之,就是说在刑法面前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不存在任何的特权人物和特权阶级。刑法规范必须要依据其内容适用于所有的应当适用刑法的行为和问题上,并且要依据严格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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