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司法考试笔记-民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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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法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制定目的
F1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调整对象
F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F3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F4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F5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F6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F7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主体的私人性。
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国家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要注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人。
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
智力成果: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主体之间给予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与民事权利紧密相列的概念是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三者的逻辑联系在于:有民事权利,必有相应的民事义务,反之亦然;违反民事义务,必然产生相应的民事责任。这三个概念及其分类,即是学****民法的基本概念,也是民法的基本常识。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法律赋予主体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实际上是确定人们享有利益和实现某种利益行为的范围或限度。在法定限度内,权利主体可以依自己的意志享有某种利益,或者依自己的意志去实现某种利益,由此表现出权利的意志因素,反映出权利人的行为自由。
分类
人身权、财产权、综合性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绝对权、相对权
主权利、从权利
原权利、救济权
救济
公力救济:权利人通过行使诉权,诉请法院依民事诉讼和强制执行程序保护自己权利的措施。
自力救济: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强制他人捍卫自己权利的行为,包括自卫行为和自助行为。
★★★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这是以权利内容的性质为标准所作的分类。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具有专属性。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
―――是典型的绝对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享有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请求权
―――是典型的相对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而且,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返还(《民法通则》第138条、《民通意见》第173条)。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请求权因基础权利的不同可分为:
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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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