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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学彩色笔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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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法考试行政法学彩色笔记
行政法概述——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类型、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总论抽象行为—抽象行为的种类、抽象行为的制定、抽象行为的效力与监督
具体行为—具体行为的特征、具体行为的成立、具体行为的效力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处罚的执行、治安处罚
行政行为法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采购法的适用、采购当事人、采购方式、采购纠纷的解决
其他行为-行政征收与征用、行政奖励与给付、行政裁决与调解
争议内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衔接关系
争议结构—处理争议者(行政诉讼管辖法院、行政复议机关)
行—提起争议者(行政诉讼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人)
政—受到争议者(行政诉讼被告、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法争议过程—一般过程(起诉、受理、审理)
学行政争议法—特殊过程(撤诉、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被告改变原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中对其他争议的处理)
争议规则—证据规则(举证、取证、质证、认证)
—法律规则(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争议结果—行政诉讼裁判、行政复议决定
执行制度-行政诉讼裁判的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赔偿关系—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案例(行政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提问分析法、意思表示分析法、知识结构分析法
第一部分行政法总论
(补)专题一:行政法概述
宪法是从宏观上控制国家权力的,行政法是控制国家权力中的行政权的运行的。(用立法法去控制立法权,用司法法去控制司法权,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司法法)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是指公共行政,行政法所研究的行政主要是公共行政中的国家行政,主要是研究作为国家机关的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过程。
行政法学体系:
    行政法的体系,是围绕行政权展开的。行政法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组织法,谁有资格去行使行政权;第二部分行政行为法,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外在表现;第三部分是行政监督法,是对行使行政权的监督。行政监督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给相对人提供法律上的救济。所以,行政监督法从另一个角度也可叫行政救济法。所有的行政法教材都是三大部分,加上总论部分,就是四个部分。
主要内容:行政;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核心考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的概念(表-补A)
现代行政(Administration、Executive)
公共行政
国家行政―――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国家管理公共事务的活动,是执行法律的活动。
公共事业组织的行政
地域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团体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其他公共行政
普通行政
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行政
民营非营利社会服组织的行政
其他普通行政
★★国家行政的特征(表-补1)
特征
公共性
国家职权性
执行性
积极性
管理性
区别对象
私行为、私行政
自治管理活动
狭义立法活动
狭义司法活动
侦查活动、政治活动
注意:这五个特性并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层层递进关系
★★行政法的法律渊源(表-补2)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没有常委会)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注:较大的市包括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
关于行政法的渊源,还有以下两点大家需要特别注意:
    一是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涉外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定,国际条约优先于国内法律的适用(保留条款除外),但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约定,国内法律优先于WTO规则的适用,只有在没有国内立法时,才适用WTO规则。
注意:涉外行政诉讼是指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
    二是必须是有权解释的机关对作为上述行政法法律渊源的解释,才可作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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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