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换工、帮工、雇工与包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白联洲>
时间:2010-02-23 00:00来源: 作者:白联洲点击: 115次
农村换工、帮工、雇工与包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
白联洲
时下农村,青壮劳力进城务工,老弱劳力留守农村承包经营土地。栽秧、打谷等时令性强的农活,单靠家庭留守的老弱劳力,难以适时完成,需要外力。于是,农民自发形成的换工、帮工、雇工、包工等用工方式应运而生。有的利用农机、农具优势帮人耕田、播种、收割,有的利用技术优势帮人搞好经济园林的修剪、嫁接,有的出力气帮人栽秧、打谷、装卸等。这些用工方式既有临时结伴,也有固定组织的,如“包工队”等;不仅仅限于本社本村,跨村、镇,甚至跨县市及省流动的也有。
明确这些用工的法律属性、人身损害风险责任及相互联系与区别,有利于妥善解决用工中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
一、属性与责任
1、换工。从字面上解释,换工就是群体或个人相互之间在自愿的基础上互相换着干活的一种社会关系。换工发生在百姓的日常生活、劳动当中,这种互帮互助的劳动现象在农村更为普遍。农忙时节需要赶工,劳力多的家庭会自发出来帮助劳力少的人家干活,受助的人家同样很领情,平时会多留意别人,发现他们做事情缺人手时会赶紧过去还礼。这也叫换工。根据换工的劳务量的价值是否相等,换工可分为对等的换工和不对等的换工;以换工的内容,可分为同类换工或不同类的换工。换工法律关系的要素:⑴主体。换工双方均为自然人。⑵内容。主体双方交换劳动服务。⑶客体。换工人的劳动服务行为。换工法律关系的特征:⑴换工关系是主体双方基于互相交换劳动原因而自愿产生。⑵无偿服务。⑶主要是家庭事务或个体经营中发生的关系。
换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根据损益相关和公平原则,应作如下分配:⑴换工人因换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换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以换工人正在为受益人进行换工为根本标志。尚未开始换工,或者换工中去办个人私事,或者换工终了,均不在此列。⑵换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⑶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受益人予以适当补偿。⑷换工人在从事换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受益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帮工。顾名思义,帮工就是无偿地提供劳务,是指帮工人基于亲情、友情、相邻关系或某种道义上的原因,自愿、无偿、短期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没有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帮工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单纯提供劳务,也可以附带工具、设备并同时提供劳务。帮工法律关系的要素:⑴主体。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是自然人。⑵内容。主体双方提供和接受的劳动服务。⑶客体。帮工人的劳动服务行为。帮工法律关系的特征:⑴帮工关系是主体双方基于亲情、友情、相邻关系或某种道义上的原因而自愿产生。⑵无偿劳务。有偿劳务则不是帮工,而是雇工或包工关系。⑶主要是家庭事务或个体经营中发生的关系。
帮工的人身损害风险责任,根据损益相关原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分配如下:⑴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以帮工人正在为受益人进行帮工为根本标志。尚未开始帮工,或者帮工中去办个人私事,或者帮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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