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野生动物责任书
篇一:动物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书动物卫生安全监管责任书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为进一步加强全镇动物卫生安全监管,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要在集中防疫的基础上,做好本场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镇无重大动物疫情及动物卫生安全事件发生。
一、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一)防疫安排:
1、每年春秋两次集中防疫:春季免疫3-4月份,秋季免疫9-10月份。各规模养殖场要以春秋集中防疫为基础,按照免疫程序做好本场常规性免疫。
2、免疫范围:全镇范围内各动物规模养殖企业、场(户)。
3、免疫项目: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等)。牲畜:o型+亚洲i型口蹄疫(奶牛、肉牛、羊)、a型口蹄疫(奶牛);猪o型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注射剂量:流感免疫:2-5周龄每只0.3-0.5ml,5周龄以上每只1ml。口蹄疫:奶牛除1月龄内初生犊牛外全部免疫o型+亚洲i型、a型,成年牛每头各3-4ml、育成牛各2.5ml、犊牛各2ml,猪:2-4ml。
(二)动物饲养者的防疫责任:
1、按照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建设饲养场,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办理养殖备案手续。建立健全养殖档案,自觉接受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派驻的官方兽医的监管。
2、所饲养的动物只能从非疫区引进,若需要跨省调运的,要依法先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调入后应立即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检疫,经隔离、检疫、确认合格后,方可并群饲养。
3、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必须从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用或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生物制品(疫苗),不得使用非正常渠道不合格生物制品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在免疫接种21天后要按比例抽取血样进行免疫抗体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指导动物免疫工作,抗体水平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一律进行补防或重防。种畜禽场及奶牛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布病、结核病等疫病的检测,对检出的不合格畜禽按规定予以净化处理。
5、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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