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规章制度
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20**年9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2页第二章准入条件第2页第三章贷款要素(一)额度管理第4页(二)期限、息费与还款管理第4页第四章贷款操作流程(一)贷前调查第4页(二)贷款审批第6页(三)贷款发放第6页(四)贷后管理第7页(五)贷款结清第8页第五章附则第9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丰富信贷产品,扩大客户市场,满足信贷业务发展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深圳市**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深圳市**小贷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及其它相关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以下简称“本贷款”)是本公司向指**行业协会会员企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及个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其生产、经营、周转用途的贷款。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信贷业务经营管理参与部门,包括在信贷业务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贷业务实施、贷后经营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经办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制度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或未尽事项,参照本公司的《深圳市**小贷有限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及本公司其它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准入条件1、借款人实际经营时间在3年(含)以上。
2、借款人为生产加工型企业。
3、借款人近12个月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含)以上借款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
第六条借款主体原则上为企业,对个人贷款原则上借款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借款人虽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准入条件,但能提供抵押、质押、独立第三方保证等强担保措施的,或经总经理特批准入的,也可成为我公司借款人。
第三章贷款要素(一)额度管理第八条授信额度借款人授信额度=“基础授信额度”+“浮动调整”第九条基础授信额度基础授信额度为借款人近12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销售额总和的10%。
第十条浮动调整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信用记录、具体贷款要素,由风险管理部门在对借款人的基础授信额度进行“浮动调整”。
第十一条浮动调整即为在借款人“基础授信额度”上做上浮调整。
第十二条上浮调整根据借款人下列要素的具体情况,风险管理部门应在风险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对借款人的授信额度做上浮调整:
1、借款人可以提供足值或不足值的抵押、质押物。抵押、质押物包含:房屋、土地、机动车辆、设备、承兑汇票、支票、应收账款等。
2、借款人可以找到我司认可的独立第三方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独立第三方包含:我司存量客户、历史客户、行业内知名企业、规模较大的中大型企业或其他我司认可的公司、个人等。
3、借款人历史交易清晰明确稳定。a.借款人与交易对手有稳定的对账周期及完整的对账凭证;b.借款人向交易对手提供发票、收据等结算凭证;c.借款人与交易对手的结算周期较为稳定;d.交易对手付款较为准时借款人为我司优质存量客户。优质存量客户定义:能按时还本付息、积极配合我司贷后管理,经营情况稳定或发展趋势良好。a.6至12个月优质存量客户: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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