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管理规定
一、年休假标准(依据国务院令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连续工龄累记
年休假时间
备注
已满1年不满10年的
年休假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
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
年休假15天
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员工日常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员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按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补偿规定
若因公司工作需要,无法安排造成该员工未休年休假或者安排其休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该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岗位级别确定的统一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但是员工因本人原因提出不休年休假的,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外无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补偿。
四、各岗位日工资统一标准
岗位职级
基本工资
日工资标准
未休年假补偿标准
经理、高级工程师
1500元/月
72元/天
216元/天
主任科员、工程师
1200元/月
科员、助理工程师
1000元/月
48元/天
144元/天
办事员
750元/月
36元/天
108元/天
计件岗位(视为办事员级)
750元/月
36元/天
108元/天
五、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福建**集团所属各公司连续工作工龄满1周年以上的员工。
六、实施规定
1、各部门在每年的1月25日前将本部门连续工作工龄满1周年以上的员工的《年休假计划》,以书面情形上报本系统主管领导审核后,递交人力资源部汇总,并报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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