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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表露准则应用指南.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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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准则应用指南
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原《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本次对该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详见下表:
准则
差异
原会计准则
新修订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报表
披露
范围
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也不要求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
修订的准则中,不要求母公司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包括在合并报表中的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以及个别财务报表中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信息
判断
原则
原准则正文未表述
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联方关系注重关系的实质,不仅仅是法律形式。明确:
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就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
关联方定义
原准则定义中未包括此范围
关联方定义扩展:
1)间接地对企业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属于关联方
2)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属于关联方
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间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属于关联方
准则
差异
原会计准则
新修订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
及其交易的披露
披露要求
原则规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披露,但未明确提及披露的层次即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和最低中间控股公司。
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企业应当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关系,包括母公司、最终控制方、对外公开提供财务报表的最低中间控股公司,关联方关系披露更清晰、客观。
关联方发生交易,可选择按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披露。
对未结算项目只简要提及应披露金额或比例。
原准则未要求
关联方发生交易,取消金额或比例的披露选择,要求企业必须披露交易金额。
对未结算项目要求披露详细信息及金额。
强调只有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采用了与公平交易相同的条款。
新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IAS24),1984年7月发布,1994年11月重编,2003年12月修订,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在定义及披露内容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存在实质性差异——即同受国家控制的企业间是否作为关联方披露问题。两者的主要差异见下表
准则
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
新修订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定义
主体及关联方的雇员离职后福利计划构成关联方
未列入关联方
未列入关联方
企业与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列为关联方
披露要求
取消了此条的豁免规定。
国家控制的企业间不应仅仅因为彼此同受国家控制而成为关联方
不需披露定价政策
要求披露对关联方交易定价政策
准则使用说明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报表附注披露范围
准则增加了在合并财务报表中披露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交易。企业在财务报表期,不仅在个别财务报表附注中应披露有关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事项,还应在合并报表中分别按关联方类别披露集团内部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金额。属多层投资控制关系的,关联关系及交易应披露到最底级企业。
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修订后的准则正文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判断是否为关联方关系,财务报表披露关注的是实质而不仅是法律形式,财务报表披露应根据一方对另一方实质上的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关系,或根据两方或多方实质上同受另一方控制关系确认关联方。
不能仅因为两个或多个企业有同一名关键管理人员,即将其作为关联方,除非该关键管理人员能同时对这些企业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能仅因为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就将各合营者作为关联方,应根据各合营方之间的经济业务关联实质和共同控制某合营企业的相互影响力确认合营各方的关联方关系,例如A企业、B企业共同合营C企业,若A、B企业之间不存在经济业务关联或不能通过合营企业C企业建立业务关联的,A、B企业间不确认为关联方。
3、关联方交易的披露仍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区别情况处理
1)取消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较小的或几乎没有影响的零星关联方交易可以不予披露的规定,所有关联方交易行为均应披露交易类别和金额,但零星关联方交易可合并披露。
2)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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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