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得海关法
2008-01-04 23:58 文章来源:乍得经商参处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乍得进出口货物海关法
注:
该法是按照中非经济与关税联盟() -37第8/65号法案第7条之条款规定编订而成,编号简单,包括为临时修改而预留的的间歇条款。
这些条款符合1986年12月5日的中非国家关税联盟海关法修订的19/86-CD-1297决议和2001年8月3日的中非经济货币联盟(CEMAC)的海关法修订的UEAC-097-CM-06第05/01好规定。
中非经济与关税联盟海关法是1965年12月14日联盟国家首脑会议制订的8/65-UDEAC-37号决议的一部分,包括下列条款的增添和修改:
— 1965年12月14日规定第241条实施情况的第13/65- UDEAC-35号决议,1992年4月30日经第2/92-UDEAC-556-CD-SE1决议修改;
— 1966年6月10日第102/66-CD-168决议,确定了第260条法规规定的货物清单;
— 1967年6月21日第23/67-CD-566号决议,实施第130条法规;
— 1967年12月19日第164/67-CD-608号决议,确定216条的实施条件;
— 1967年12月19日第166/67-CD-614号决议,修改第26条第1款;
— 1967年12月19日第167/67-CD-616号决议,修改第139条;
— 1968年12月11日第1/68-UDEAC-96乙号决议,修改第1条第2款;
— 1969年2月10日第28/68-CD-671乙号决议,实施第43条;
— 1969年7月26日第68/69-CD-753号决议,修改第112条;
— 1970年6月27日第6/70-CD-801号决议,修改第246条;
— 1970年6月27日第11/70-CD-806号决议,修改第170条第3款;
— 1970年6月27日第15/70-CD-811号决议,实施第189条法规;
— 1970年12月15日第48/70-CD-850号决议,制订第139条乙和139条丙。
— 1971年12月13日第45/71-CD-906号决议,关于海关法的修改;
— 1972年6月23日第30/72-CD-931号决议,关于海关法的修改;
— 1979年7月26日的第2/79-CD-1142号决议,废除第一条第2款;
— 1981年12月14日第31/81-CD-1220号决议,修改1969年12月19日的第114/69-CD-769号决议,实施114至121条规定;
本法经过以下修订:
— 1986年12月15日第19/86-CD-1297号决议和
— 2001年8月3日第5/01-UEAC-097-CM-06号法规。
第一卷
总则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本法适用于中非经济货币共同体海关地域,包括成员国的国土海域。
中非经济货币共同体海关地域包括喀麦隆共和国、中非共和国、刚果共和国、加蓬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国土,以及这些国家交界的共同边界线。
各成员国可在本国指定完全或部分不受海关体制约束的自由区域。
第二条:,适用于任何一个单位和个人。
,均应遵守本法,没有豁免或特例的权利。
第二章
海关关税
第三条:。
。
第四条:。
,对货物(无论原产地及来源)征收其他税款,包括烟酒特别消费税,增值税等等。
。
第五条:出口税由各国自行规定课税。
第六条:本法中关于课以重税的货物的条款只适用于总课税额不低于25%的货物。
第三章
相关职能部门的总权利
第一节进口关税及费率
第七条:。
,并在其适用成员国同时生效实施。可按照紧急程序颁布2。
第二节特惠税率
第八条:中非经济联盟部长委员会可向各国特许优惠税率,各国向来自享受相关特惠的的成员国的货物实施特惠。
第九条:部长委员会可决定与外国协商在一定期限内的特惠税条款,以获得相关特惠。
第三节贸易条约及协议中规定的关税条款
第十条:各成员国之间以及与第三国之间签订的协议、贸易公约或条约及其附件中包括的海关章程的相关条款,不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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