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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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法规分类】人***律 
【内容分类】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次修正)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五章  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
    第六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五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七条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九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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