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对民事诉讼基本精神和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概括性反映的基础性准则,并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立法准则的功能
2、行为准则的功能
3、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三、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
1、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共有原则)
2、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特有原则)
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同的诉讼权利;
法律赋予双方当事人相对等的权利;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义务也是平等的。
2、当事人有平等的行使权利的手段,并有权获得法院的平等保障。
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三节同等与对等原则
一、同等原则
我国法律对在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二、对等原则
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也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第四节法院调解原则
内容:
1、在民事诉讼中,凡是能够进行调解的案件都要进行调解。
2、法院调解应当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3、调解原则适用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程序的始终。
4、法院调解既是一种审理案件的方式,又是一种结案方式。
5、诉讼中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五节辩论原则
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处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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