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生态补偿的内涵浅析.doc征地生态补偿的内涵浅析
从视角来看,征地生态补偿是从土地被征用的特定视角下的生态补偿。征地的生态补偿具有生态补偿的一般共性,也具有其特定视角下的特殊性。
其共性表现在:作为生态补偿的一种,这种补偿仍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而进行的补偿,并通过征收一定的费用或补偿性的措施对生态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进行补偿来实现。
其特殊性则表现在:一般的生态补偿,受到损害的主体一般表现为一定的生态区域或一些群体,具有不确定性。而在征地的视角下的生态补偿,土地权利方在转让土地所有权的同时,其生态利益也直接受到了侵害,在征地生态补偿中,生态补偿的主体则应包括土地征用方、土地所有方以及相关的区域,在这种生态补偿中,主体明确了出来,使得生态补偿更具可操作性。
一般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产生了破坏减损以及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而进行的补偿,而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的最高所有者是国家,也就是说,只有国家享有受补偿的权利,国家以税收等形式获取补偿,再用到环境治理中去。
在征地生态补偿中,被征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及草地等,这些土地的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土地所有者在享有土地的经营收益的同时,也享有土地经营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土地被征用后,土地所者的生态效益受到了直接损害,应该得到补偿。因此,相对于一般意义的生态补偿,征地生态补偿是基于土地所有权基础上而产生的一种生态补偿,其受补偿的主体不再是单一的国家主体,更直接的涉及到了土地所有者这一主体。
生态补偿的提出,就矛盾来说,体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体现了资源的耗费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矛盾,而生态补偿的功能就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及自然资源的耗费进行抑制,以期达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盈,促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征地生态补偿的提出,更多的征对我国农村地区的土地征用,在我国城市化大步推进的背景下,虽然土地是一个逐步征用的过程,但从长期来看,是一个量变走向质变的过程,必然会导致征地地区生态环境的巨大反差。因此,征地生态补偿更具体的出的矛盾则是我国城市化与征地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城市化中生态保护的欠缺与征地地区的生态利益诉求之间的矛盾。这种特定的矛盾是征地生态补偿的重要特征。
二、征地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及启发
征地生态补偿中,土地的利用由土地的普通生产向土地的其它开发利用转变。这种利用方式的转变,其产生的外部效应存在着差别。
土地在普通生产的过程中,通过在土地上进行的种植、造林等生产,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同时也对水土保持、空气等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土地上的普通生产行为是一种有益的无偿行为,对生态环境是有益的,对于生态环境而言,是一种正外部性。
土地在被征用后,用于房产的开发及一些企业的建设,对生态环境必然会起来一定的破坏作用,对于生态环境而言是一种负外部性。根据外部性的基本理论,外部性的存在对经济活动是有害的,不利于资源的配置和合理使用,也就是说,正外部性应该得到补偿,负外部性应该承担外部不经济后果,以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土地在征用前后,是一个正外部性向负外部性转变的过程中,因此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方因其正外部效应则应得到补偿,而土地开发方因其负外部效应则应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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