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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学讲义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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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学讲义(一)
主讲:罗先平
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2010年10月第3次修订

第一章司法制度概述

第一节司法制度基本理论
一、司法制度的定义:
1、狭义:指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应用法律处理具体案件的法律制度。
2、广义:与立法相关联的,使法律正常运行的法律制度。包括:检察、审判、司法行政、检察、监狱、劳动教养、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及法律援助等制度。
3、在司法实践中,指与法院及法官、检察院及检察官、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公证机关及公证员相关的法律制度。
二、司法权的定义与特点:
(一)、定义
1、最广义权力说。司法权是指“国家行使的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权统一由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公安机关也参与司法活动。”
2、判断权说。司法权是法院享有的,对当事人提请其解决涉及当事人人身权益与财产权益的纠纷作出判断,对法律进行释义并宣告法律是什么的终局性权力。这种权力被赋予法院和法官,以区别于立法权和行政权。
3、司法权否定说。认为从传统的宪法理论和权力结构体系上来看,我国并无独立的、完整的司法权,这与一般特别是三权分立宪法的权力体系有着根本区别。有个别学者甚至提出,由于我国宪法并无对国家权力性质作立法、司法、行政三个方面的横向划分,因此,以司法权为基础的司法制度是不存在的
4、多元权力说。从严格的传统意义上讲,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相对应,指法院通过审理诉讼案件、做出判决、实施法律的权力。而在现代意义上,司法权是指包括基本功能与法院相同的仲裁、调解、行政裁判、司法审查和国际审判等解纷机制在内,以法院为核心并以当事人的合意为基础和国家强制力为保证的,以解决纠纷为基本功能的权力体系。
5、独立权力说。司法权是法院享有的、独立于行政权并对其进行制约的、依照成文法和判例法决定案件的终局性权力。
6、裁判权说。司法权是裁判权,其核心在于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类纠纷所进行的居中裁判,此种裁判对争议的双方具有拘束力。
7、二元权力说。在我国,按照现行的法律体制和司法体制,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
8、案件权力说。大陆法系的司法权是指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另在行政系统设行政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并设独立的宪法法院受理违宪案件。普通法系的司法权指法院审判一切法律上的争讼案件,包括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二)特征:
1、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性权力。
2、司法权是一种被动性权力。
3、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权力。
4、司法权是一种独立性的权力。
5、司法权是一种终极性权力。
6、司法权具有弱势性。
7、司法具有技术性。
三、司法制度的功能:
1、惩罚功能
2、调整功能
3、保障功能
4、服务功能
5、教育功能
6、指引与评价功能
7 、预测与强制功能
第二节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我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在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之前,人与人之间的纠纷是由“私人复仇”与“神明裁判”来解决的。
(二)、夏商周时期,单一的司法制度已经确立,即审判机构与审判制度已产生,但司法监督机构尚未建立。
(三)、秦汉与魏晋南北朝时期,“三司”制度的构建,标志着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确立.
(四)、隋唐元明清时期,司法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二、近代司法制度
(一)、清末修律与相对独立的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
1、法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法提司为地方司法行政机关。
2、审判机关为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采用四级三审制。
3、检察厅设总检察厅的高等、地方、初级检察厅,分别附设于各审判机关内。
(二)、民国政府时期
1 、法院为三级三审制,将审判厅改为法院
2、审检合一体制,即在审判机关内相应设置检察机构。
三、我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初步发展(1949----1957年),建立了我国的审检分立体制。
(二)、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曲折发展和严重破坏时期(1957----1976年)。
(三)、中国现代司法制度的恢复与发展时期(1976年至今)。
四、我国港、澳、台地区司法制度简介
(一)香港司法体系与制度
1、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院组织体系
(1) 基层法院组织,由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组成。
(2) 高等法院。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诉法庭。
(3) 终审法院。
2、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检察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主管刑事检察工作,不受任何干涉。"可见律政司是香港的检察机关,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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