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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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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
主编何家弘张卫平
副主编高家伟李学军刘品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简明证据法学》
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
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 ——关键术语
[关键术语]
证据的法定形式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
非法定形式证据
第三章证据有哪些法定形式 ——案例
A公司老总一审被认定犯有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不服,认为自己没有侵占公司钱款,只是调用部分资金到自己名下的另一个公司B,属于自己所有的公司之间的借款,没有犯罪。二审中,被告人不仅向法庭出示了各种财务会计账册,而且还提交了数位著名的刑法学家对此问题开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B公司以公司名义开具的款项转账证明,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犯罪。二审法庭认为,“法律意见书”和B公司“转账证明”不符合我国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人出具的其他证据不充分,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裁定维持原判。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概念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的概念
证据的法定形式,是立法者根据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所作的法律划分,或者简称证据在法律上的划分。
学界也有用证据的种类这一概念,来指称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的种类与证据的分类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前者是一种立法规定,后者只是一种学理分类。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特征(上)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证据有以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行政诉讼法》第31条:“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特征(下)
上述规定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证据种类的数量较多。
第二、证据种类比较具体、细致。
第三、专门以法条列举。
一、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 ——我国证据的法定形式之由来
主要继受前苏联的证据制度:前苏联的“诉讼形式许可规则”,对我国有关证据种类的立法影响甚大。所谓“诉讼形式许可规则”,指所有的材料必须具有法定诉讼形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证据使用。
简言之,前苏联学者认为证据概念是内容、形式和取证程序三者的统一。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物证(上)
物证的概念
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存在的固有特征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者痕迹。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物证等同于实物证据的概念,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等一切以实物形式表现出来的证据。
狭义的物证则不包括书证和视听资料。我国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物证属于狭义的物证。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物证(中)
对物证的理解,要注意以下三点:
物证是一种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物,人们可以感知其存在。
物证的证明价值通过其客观存在的特征实现——一般经过两个环节:一是通过自身的存在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二是通过自身的存在证明受审查主体的存在,从而将受审查的主体与待证事实联结起来。
物证的摄影像片或者模型与物证本身具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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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crh5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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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