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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民事庭审制度之比较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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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民事庭审制度之比较研究
邹学荣:中英民事庭审制度之比较研究,载《四川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关键词: 中英/庭审制度/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 中英两国无论在民事庭审组织制度、庭审前准备制度、审理判决制度方面都有区别性和一致性,弄清这些区别性和一致性,以便为我国民事庭审制度的改革提供参考。只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国民事庭审实践经验为基础,借鉴、吸收英国(包括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事庭审制度,才能形成既与世界民事庭审制度接轨,又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庭审制度。这就是中国民事庭审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在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事程序法,准备与西方发达国家民事诉讼法接轨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但是如何吸收、借鉴英国民事庭审制度的优秀成果,为我所用还做得很不够。本文想仅就这一问题作一深入的研究,为我国民事庭审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和实践的参考。
一、庭审组织制度比较研究
我们知道,过去理论界****惯把不同的法律体系分为:以英美为首的普通法系和以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这两个法系在形式上的区别为:英美法系主要盛行的判例法,而大陆法系盛行的是成文法——法典法。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受前苏联影响较深,也是从大陆法系演变而来,同时又具有我国的特点。因此,从总的来说中国法属于大陆法系。
要吸收、借鉴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法的优秀成果,为我所用,就必须首先研究英国民事诉讼法。研究英国民事诉讼法,首先必须研究英国民事庭审制度。为了有的放矢地研究英国民事庭审制度,就必须把我国民事庭审制度与英国民事庭审制度相比较,在比较中找到区别性和同一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针对性的借鉴、吸收英国民事庭审制度的优秀成果,做到“洋为中用”,建立有中国特色又和世界接轨的民事庭审制度。
中英民事庭审制度有哪些区别和联系呢?要系统研究中英民事庭审制度的区别和联系,首先必须研究庭审组织制度的区别和联系。
我国民事庭审程序分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五种。不管哪种程序,都应组成庭审组织,以便开展庭审活动。我国庭审制度除监督程序外,一般庭审采用的是独任制和合议庭制度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所谓独任制就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书记员担任记录”[1]。但是独任制不得由审判员自己审判,自己记录;更不允许书记员代审,以保证案件的质量。
所谓合议庭制就是指“按照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则必须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一个案件的审判组织,这个审判组织就叫“合议庭”。
而在英国实行的是法官与陪审团相结合的制度****惯上也称陪审团制度。
所谓陪审团是指英美国家在民事庭申中所采用的一种组织制度。这种组织制度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必须由法官和陪审团组成审判组织。即使法官单独的、没有陪审团进行审理时,从组织制度角度,法官兼任的是法官和陪审团的双重职务。[2]
由于中英庭审组织制度不同,因而组织内部的职能也不一样。中国无论是独任制,还是合议庭制,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是由法官解决。而英国的陪审团制度则规定:“从原则上,法律问题由法官解决,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解决”[3]当然法官对陪审团也有一定的制约性。但从原则看,各是各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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