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云南省消防条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2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2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云南省消防条例
1、2001年3月29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并由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实施。
3、每年11月9日为本省消防日。
4、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对违反消防管理,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5、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州(市)、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与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当地村民、居民制订消防安全公约。
6、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维护消防设施,配置消防器材,消除火灾隐患,建立健全消防组织,落实消防经费,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火灾调查。
8、公众聚集场所或者建筑物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责任或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建筑物有多个产权所有者的,产权所有者应当共同建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9、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
10、城市消防通道、消防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由建设部门和供水单位负责;消防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由电信部门负责。已建成的公共消防设施由公安消防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公共消防设施,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1、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检测和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等级证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12、弃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公共安全。禁止向城市下水道、地下工程、公共水域、普通废弃物处理场所倾倒、弃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禁止使用流动油罐车、如汽车在影响消防安全的场所进行加油、加气作业。
生产、储存、经营、储配燃油、燃气的,必须按照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加强管理,防止发生泄漏。
13、用于对外营业或者旅游接待的民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14、农村村寨应当有消防用水和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应当修建消防给水管网。
居民、村民应当做好家庭防火。住宅装修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15、交通工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配置灭火器材。
1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接受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宣传和检查,推行值日值班和防火巡查制度。
17、下列人员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专、兼职消防人员;
(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检测、维护、管理、操作人员和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
(三)易燃易爆等

云南省消防条例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2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mh900965
  • 文件大小32 KB
  • 时间201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