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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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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按下列来往函电,试问合同是否成立?
(1)10月1日:A邮寄一实盘给B。
(2)10月8日:A邮寄一撤回通知给B。
(3)10月11日:B收到A的10月1日发盘后,立即发出接受通知。
(4)10月15日:B邮寄一封信确认已发出的接受电报。
(5)10月20日:B收到A(10月8日)的撤回通知。
解析:
(1)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是由一方发出实盘(Formal offer, effective offer)经另一方有效接受(Proper acceptance)而成立的。10月1日A发出的实盘,在10月11是送达(Reach) B以后, B立即发出接受通知。从上述情况来看,合同是成立的。
 (2)本案中,实盘是在10月11日送达B方,而撤回通知是在10月20日才送达B方,由于实盘到达在先,撤回通知到达在后,因此,这项撤回通知对该项实盘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规定如下:①发盘于送达受盘人时生效;②  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受盘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
案例2
1998年3月5日,上海工业公司(进口方)与荷兰碧海有限公司(出口方)签订一份进口机床的合同。合同约定:由出口方在1998年12月7日前交付进口方机床100台,总价值为5万美元,货到3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当年7月7日出口方来函说:"因机床价格上涨,全年供不应求,除非进口方同意付6万美元,否则出口方将不会交付100台机床。"但进口方反对,坚持要求出口方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交货。进口方曾于7月7日询问另一家供应商,拟寻找替代物,新供应商可在12月7日交付100台机床,但要求支付56000美元,但进口方当时未立即补进。一直到12月7日,进口方才以当时的价格61000美元,向另一家供应商补进100台机床。进口方工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口方荷兰碧海公司赔偿其损失。问:
(1)如果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为1998年8月7日至1998年12月7日,则出口方的拒交货物行为为哪种违约行为?进口方此时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2)此案例中,进口方有权请求的差价损失费为多少元?为什么?
解析:
(1)荷兰碧海公司以机床价格上涨为由单方毁约,显然是违反合同的,进口方上海工业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如果进口方采取补救措施,购买替代物,其替代物与合同货物之间的差价损失以及造成的额外支出,理应由出口方负责。
(2)在本案中,买方已在卖方有毁约之意,理应在7月7日立即补进替代货物,当时价格才56000美元,这个差额是原来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因此,买方在卖方毁约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就无权就扩大的5000美元损失要求赔偿,也即,卖方完全可以主张在其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这5000美元。
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7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和119条。
案例3
我自行车厂从德国进口一批钢管,双方订约前,中方业务员告诉卖主(负责人),这批钢管是供轧自行车轮头用的,卖主按合同规定交货,中方发现钢管轧弯曲后出现裂痕,不能制造自行车轮头。问
(1)卖方的行为是否违约?
(2)中方如何处理此案?
解析:
(1)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品质担保的特定用途担保义务。中方和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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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