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1995年8月23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6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等11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0年8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管理以及改变森林资源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以及森林生态环境下所形成的生物资源。林地,包括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依法确认的其他林业用地。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林业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林业工作。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林业工作站或专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省森林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大兴安岭森林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林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林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保护培育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经济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从地方财政中适当安排资金扶持林业发展。
    第五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逐步建立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林区应当加快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木材综合利用,实现林业工业化,调整产业结构,实行多种经营。
    平原地区应当在统一规划下,加速营造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逐步增加覆盖率。
    第六条  对保护、培育、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森林资源以及发展林业生产,开展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权属
    第七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林地,为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其所有的土地上营造的林木,为集体所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用地范围内营造的林木,为造林单位所有。
    第八条  农村居民在已确认的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薪炭林地营造的林木,为营造者所有,承包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确定林木所有权。
    个人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转让和出卖。
    第九条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与乡、村或者其他单位联合经营的森林,林地仍为国家所有,共同支配林木收益。单位与单位、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联合营造的林木,为联合营造者共有。

黑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2010年修正本)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85872037
  • 文件大小46 KB
  • 时间201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