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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侵权责任法》 - 解读《侵权责任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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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热点关注
又一部备受世人瞩目的重要法律----《侵权责任法》在历时七年,经过两届人大四次审议后,终于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正式实施。《侵权责任法》的出台,对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具有重要意义,与《物权法》共同构建了我国公民民事权利的体系,标志着我国对公民权益保护的进一步提升和加强。
近年来,发生在百姓身边的侵权事件逐年增多,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侵权类型不断出现,比如“三聚******索赔”、“人肉搜索”、“上海倒楼事件”、“张海超开胸验肺”等成为社会热点和公民维权热点。《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是顺应公民权利需求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重要举措。而该法所涵盖的内容,更是与公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包括了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产品责任、网络侵权、环境侵权、高度危险责任等经常发生的侵权情形,使公民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下面,本文拟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热点问题结合相关案例加以解读,以求读者对该法的宗旨和一些具体规定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在以后的生活和维权中正确运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一同命同价
典型案例:
2006年12月15日早晨,14岁的重庆江北区农村女孩何源与两
位城市户口的女同学坐三轮上学途中遭遇车祸,三名少女均遇难。事发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赔偿何源两同学的家人各20余万元赔偿,而何源的父母只能获赔9万元。
造成这一事故赔偿数额差距悬殊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的规定,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这一案件引起社会对于“同命不同价”的广泛讨论,何源的父母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构成户籍歧视、违反宪法平等原则,应当废止或责令最高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司法解释的建议。2008年7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率先突破这一限制,规定遭遇交通事故时,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能够享受市民待遇。
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本条规定体现了人人生来平等、生命平等的基本原则,使众多的农村户口人员在生产事故、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再低人一等,不再有贵贱之分,只要是基于“同一侵权行为”,都可以得到同样的赔偿,保障了农村户口人员的利益,使受害者的亲属不再受到二次伤害,使其得到应有抚慰。
关键词二精神损害
典型案例:
1999年7月8日,上海的女大学生钱缘在屈臣氏公司超市连锁店购物后离开时,防盗铃骤响,商场女保安将她带入地下室进行搜身,并要求脱裤检查。钱缘以侵犯人身权、名誉权为由状告上海市屈臣氏有限公司和屈臣氏四川北路店,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该案一审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25万元,如此高额赔偿当时在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二审法院则改判超市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
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特别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更是司空见惯,依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中都有体现,但均未明确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200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明确规定公民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以立法形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本条规定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设定了两个条件,一个是严格限制在人身权益的侵害上,而人身权益仅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并不包含财产权。但在特殊情形下,财产权受到侵害时也可能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曾有相关规定,而本法中没有涉及;二是限制了精神损害的程度,即要达到“严重”的程度。虽然精神损害赔偿有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但是本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和计算标准仍没有明确规定,具体
“严重”到什么程度,如何确定赔偿金仍需要进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关键词三惩罚性赔偿
典型案例:
2004年,安徽阜阳发生“大头娃娃”事件,数千名婴儿被发现外观头大、面色浮肿、四肢短小、肚子肿胀,经医院确诊为重度营养不良综合征。后经调查是因食用劣质奶粉所致,此事件波及全国。2004年8月,江苏省沛县法院一审判令“飞鹿”牌贝贝乐奶粉的经销商赔偿原告“大头娃娃”。此案被称为“大头娃娃”索赔第一案。2008年6月又出现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
解读:
《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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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