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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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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财政扶持资金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做如下规定。
第二条财政扶持资金由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设立,财政预算予以安排。扶持对象是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注册并依法纳税的企业。扶持标准是依据企业性质、贡献大小和缴纳税金情况。主要用途是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和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章扶持标准
第三条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一)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7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
(二)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5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第6至第10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50%的扶持。
(三)自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之日起,3年内所缴营业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
第四条鼓励类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扶持。
(一)风险投资公司和担保公司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二)中介服务机构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三)进驻自治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稀土孵化器和民办孵化器等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三年财政扶持资金。三年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继续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政策(时间顺延),没有认定的企业,企业提出申请,由相关部门审核,视情况可延期一到两年。
第五条对非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定扶持。
(一)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年内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80%的扶持;第4至第6年所缴企业所得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40%的扶持。
(二)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3年内所缴营业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80%的扶持。
(三)下列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以外的扶持待遇:
1、从事稀土产品科研、开发及生产的非高新技术企业,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5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60%的扶持。
2、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和质量技术监督总局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级质量奖的企业,自企业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或商标和产品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60%的扶持。
3、包头稀土高新区内的转制居民、农民和农工从事个体经营或领办创办的企业,如吸纳转制居民、农民、农工就业超过企业用工30%以上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所缴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
60%的扶持;3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100%的扶持。
4、对于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商贸服务流通类企业,自进入包头稀土高新区之日起,5年内给予增值税包头稀土高新区留成部分40%的扶持。
第六条企业享受政策到期后,可申请延期。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延期后,企业可再享受政策三年,标准是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按照最后一年享受政策的50%给予扶持,企业所得税按照到期比例给予扶持。
再到期后,企业可再申请延期,批准后再享受政策三年,扶持标准与第一次延期相同。以此类推,企业可持续享受政策扶持。
第七条鼓励包头稀土高新区外的企业在包头稀土高新区发展总部基地,建立结算中心,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可根据情况与企业签定协议,并按照协议的内容兑现政策。
第八条符合两个以上条件的企业实行就高原则。
第三章审核与审批
第九条高新技术企业需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并在运行过程中按规定经过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合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
第十条比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扶持资金的企业,各类孵化器内的,由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初审意见,包头稀土高新区综合经济发展局核定备案;各类孵化器外的,由包头稀土高新区
综合经济发展局负责审核。对于上述企业每年复审一次,复审不合格的企业,按非高新技术企业对待。
非高新技术企业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一条经程序审核后,由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拿出初步意见,报包头稀土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包头稀土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兑现两次财政扶持资金。1月15日和7月15日以前,企业向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报送半年的***、财务报表、技术研发与引进技术情况报告等。经审核核准,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分别于3月和9月开始发放财政扶持资金。一次性纳税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可申请按季度发放财政扶持资金。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三条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批举报、检查、监督制度。包头稀土高新区监察局对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包头稀土高新区财政局和综合经济发展局负责对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和比照高新技术企业待遇的科技型企业确保把30%的扶持资金用于技术研发和技术引进。对于不按照规定使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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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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