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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理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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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
第三节诉讼时效制度
目录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第四节经济法与经济法体系
第一节法律的一般理论
一、法律的特征
二、法律规范的含义
三、法律渊源和法系
四、法律体系
第二节法律行为制度
一、法律行为的含义
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设立和变动的原因,是一种重要的法律事实。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依内容分类:
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等
2、依效力分类: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 。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案例分析
原告汪女士于2009年8月底通过桂林市步行街一家十字绣画店联系到被告小宋,汪女士与小宋商订后,小宋答应帮汪女士代绣一幅《报春图》十字绣画,小宋答应于2009年12月31日之前把绣好的《报春图》成品绣画交给汪女士,如检验无问题,汪女士应付给小宋代绣费1700元,小宋在2009年9月18日签了一份代绣证明给汪女士。
当汪女士于2010年1月1日早上打电话给小宋要绣画时,小宋说有急事要出门,没法当面把绣画交给汪女士,委托楼下小卖铺代为转交。当汪女士拿到绣画当场打开查看时,发现整幅绣画几乎都没有绣过。汪女士一连几天打电话给小宋都没有人接听,汪女士找到小宋家,小宋家人都说小宋不在家。汪女士因为已经与一买主签订了一份合同,汪女士要在2010年1月13日之前把《报春图》成品绣画交给买主,如在期限之内未能把成品绣画交给买主,则汪女士要赔偿违约金12000元。现因小宋未能在期限内将成品绣画交付,而让汪女士向买主赔偿了违约金12000元。汪女士认为,小宋违约行为给汪女士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宋赔偿汪女士经济损失12000元。
被告小宋辩称,她只有16岁,汪女士与未成年人签订协议是不合法的,因为16岁的小孩还不懂法律,也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汪女士是成年人,也知道自己绣画的重要性,但却将绣画代绣交给未成年的小宋去做,应自己承担一切后果。
驳回原告汪女士的诉讼请求。
【评析】被告小宋的年龄为16周岁,系本市某中学高一学生,尚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自己主要生活来源,因此,小宋在法律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本案原、被告之间所进行的代绣十字绣画的商业活动,超出了小宋年龄、智力的适应范围,也无证据证明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被告之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因被告小宋具上述法定情形,应当认定无效。汪女士在未确认小宋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便与之实施其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造成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责任,由汪女士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汪女士汪女士的诉讼请求。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概述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亦称“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由于行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的意思表示,可由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

、胁迫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case:吴某为某商场营业员,一天刘某到商场购买佳能照相机,问吴某照相机的价格,吴某看错标签,告诉刘某照相机为l 998元,而其实际价格为7 998元,后来吴某发现问题,请问吴某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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