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权交易在节能减排中的应用主讲人銭翌
排污权交易在节能减排中的应用
第一节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第二节美国的排污权交易
第三节《京都议定书》与碳排放交易
第四节排污权交易的主要特点
第五节实行排污权交易的条件
第六节中国的排污权交易
第七节排污收费、环境税和排污交易
三种经济手段的比较分析
排污权交易是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新的经济手段,本章我们重点介绍排污权交易的基本理论、方法、实践。
第一节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一.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获得行政部门许可之后,按照排污许可证指定的范围、时间、地点、方式和数量等排放污染的权利。对排污权进行交易就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又称排污许可证交易、排污许可交易、可交易排污权、排污交易、可交易的许可证与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的思想来源于“科斯定理”。排污权交易首先是由美国经济学家戴尔兹()于1968年在其著作《污染、财富和价格》中首次提出,并首先被美国国家环保局(EPA)应用于大气污染源及河流污染管理,而后在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家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践。
早期的排污权交易一般是在同一区域内(如城市、流域、国家)进行。随着国际环境问题的不断发展,排污权交易已经开始在国家之间进行。
根据总量控制的要求,环保部门给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主要思想是:在满足环境质量目标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许可证指标),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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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的基本做法是:政府部门(主要是环境保护部门)先确定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在此基础上确定该区域的环境容量,然后计算出该区域的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排污许可证指标,这些排污许可证指标将会分给不同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指标可以在排污单位之间进行交易。
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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