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金融业务。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本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本市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离休、退休的;
(四)调离本市或出国(境)定居的;
(五)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用于支付房租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为一级至四级),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未重新就业和续缴住房公积金的;
(八)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登记,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
(九)职工被人民法院判刑,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处没收个人财产的。
本条第(一)项所称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是指住房部分主体构件出现危及住户安全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房屋的中修、小修、装修及装饰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房产共有权人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不在本市范围内自住住房或者偿还非本市购房贷款本息的,若申请人夫妇双方有一方是房产所在地户籍的,申请人夫妇双方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九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如有下列情况,可视同调离本市办理:
(一)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
(二)在本市以外被新单位正式录用、聘任或招工,并经当地劳动或人事部门认可的。
第十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增购房)、缴交拆迁安置补差款、购拍卖房、购房改房、集资建房或向单位购“二手”房,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转账或汇划方式。购买商品房和缴交拆迁安置补差款的转入对应房地产开发公司账户,购买拍卖房的转入对应拍卖公司账户,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向单位购“二手”房的转入对应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方式只能采用转账或汇划方式,还贷方式可分为提前还贷和按月还贷。
提前还贷是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划转贷款账户一次性冲减贷款本金。按月还贷是指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开设的代缴户,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第二个月起逐月代缴还贷。
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足够偿还6期以上还贷额的借款人才可办理委托逐月代缴(原委托户仍有余额续签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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