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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表.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4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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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表
填报单位:台山市环境保护局(盖章)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一、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序号
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序号
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89年12月26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8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部门或者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罚款的办法和数额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颁布,自2000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海事、渔政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6、《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7、《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颁布,自2003年6月4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8、《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二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件。
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10、《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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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