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水利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表
表一: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处罚行为
(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及幅度
依据(印发机关、时间、
条款项内容)
备注
1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1—10万元罚款。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强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同意或未按照同意的内容修建水工程、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限期拆除或强行拆除;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65条第三款。
3
未经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严重影响防洪,或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责令限期拆除;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罚款1-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4条。
4
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10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55条
5
围垦湖泊,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防洪法》第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4条第(六)项、第66条第(二)项。
6
不符合河口整治规划的围海造地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7条。
7
未经批准或不按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在河道内采砂、取土、淘金的;伪造、转让、涂改、出借或出租采砂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暂扣违法作业工作,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警告、罚款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6条及第44条第(四)项,《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24条第(一)项,第25条、第26条。
8
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或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采取补救措施,暂扣违法作业工具,并处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6条及第44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第(二)项。
9
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以及其它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安全的活动。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暂扣违法作业工具,可并处警告、罚款1000-10000元,没收非法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6条及第44条第(二)、(四)、(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6条第(二)项。
10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暂扣违法作业工具,可并处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6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72条第(一)项,《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16条,《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35条、第22条第(六)项。
11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在蓄滞区内,建设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的建设单位,其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或使用,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59条。
12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4条第(七)项。
13
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
责令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暂扣违法作业工具,可并处警告、罚款1000-10000元、没收非法所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45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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