杆塔基础占地协议书
甲方: 百色亮湾—芦仙线路工程项目经理部
乙方:
甲方承建的亮湾~芦仙I、II回路110kV线路工程(以下简称甲方工程)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面积亩分厘毫(小写: 亩),所占用土地属线路塔基永久性用地。
二、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占用土地补偿费总金额为:¥ 元整(大写: 万仟佰拾元角分整)。
三、甲方一次性把占地补偿款拨给,具体计算方法、标准及金额见下表。
四、乙方被占用土地分布地域、面积及补偿金额统计表(见下表) 单位: 元
杆塔
杆塔
型号
杆塔
地貌
占地面积
土地
补偿费
所在乡(镇)
村委
户主
m2
亩
五、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自行处置占用地上的地面附着物,否则视为乙方同意甲方请人代乙方进行清理,清理出的物件由乙方自行回收,清理的人工费在乙方补偿款内扣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拦。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上述占地补偿费用。
六、在以上占用土地的面积范围内,乙方不得再种植危及高压线路安全运行的植物或修建各种建、构筑物,因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七、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时应进行协商,协商期间不得停止合同的履行。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于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
甲方:(章) 乙方:(章)
村委会意见:(章) 乡(镇)意见:(章)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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