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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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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社会服务功能,保证养管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促进市政公路事业健康发展,实现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含实施细则)适用于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局属单位占有、使用、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局属单位的资产,局属单位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和派生的资产,以及接受馈赠、受托监管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
(一)实物资产:包括房屋、土地、行政办公车辆、设备(含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仪器仪表)及其他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物质形态资产;
(二)流动资产:指一年内可以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应收预付款项、存货、债权投资等;
(三)对外投资:利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其他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股权投资;
(四)设施资产:包括排水设施(含河道);市内道路桥梁设施;公路、桥梁设施
;局投资的高速公路及上述设施的附属设施等;
(五)无形资产:包括商标权、专利权、专营权、特许经营使用权、专有名称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非物质形态资产;
(六)委托监管资产:受国家相关部门委托代为管理的资产;
(七)其他资产:局属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上述资产以外的国有资产。
第四条市政公路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良好运转;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盘活存量资产;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和清产核资;实物资产配置及处置、流动资产及无形资产管理;设施资产管理;对外投资和盘活非经营性资产;资产划转与变更;国有资产监管;收益和结余管理;评价与考核;责任与奖惩等。
第六条局负责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按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资产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局资产管理部门是负责全局资产管理的专业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及相关部门规定制定局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部署、检查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三)制定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责任目标和局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并进行年度考核、评价、提出奖罚建议;
(四)组织局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划转、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管理工作;
(五)按规定权限审批局属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资产调剂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管理等事项;
(六)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和结余(利润)分配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交通部委托监管资产和特许经营项目资产的管理;
(八)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监管;
(九)布置局属单位年度国资系统财务预决算和年度发展规划;
(十)负责推进局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加强国有资产动态监管;
(十一)定期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登记、占有、使用、收益、处置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负责局属单位经济合同管理;
(十三)负责对市内六区市政(园林)局、两区三县交通局使用城市维护费资金、养路费资金及市政、公路系统自有资金购置土地、房屋、行政办公车辆、设备等资产及对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备案;
第八条局计划部门、管理部门负责财政性资金(养路费、城市维护费)计划执行的跟踪监管工作,财务部门负责拨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跟踪监管工作。
第九条局属单位应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入帐、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产权登记、年检和资产评估、购置、调拨、转让、出售、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四)负责资产的合理配置和闲置资产盘活,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参与对本单位对外投资论证、非经营性资产盘活论证及申报相关手续,并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六)负责收缴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
(七)负责编制和上报国资系统财务决预算、快报、年度发展规划;
(八)向局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和经济运行动态;
(九)落实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十条产权登记按单位的性质分为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企业产权登记。
第十一条局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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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