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买受人与拍卖成交
第一节买受人概述 第二节拍卖成交 第三节拍卖成交确认书 第四节买受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买受人概述一、买受人的含义 拍卖法规定,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可以将买受人定义为:在拍卖中,以竞买人身份参加竞价,并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买受人的特征(一)买受人的前身应该是依法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二)买受人是拍卖中对拍卖标的做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三)买受人是最高应价得到拍卖师以公开买定方式认可的竞买人
三、买受人的权利(一)取得拍卖标的权利 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买受人应享有的最重要的一项权利就是取得所购标的的权利。 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委托人交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并按照约定将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
(二)请求出具成交证明权利 拍卖法规定:“拍卖标的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拍卖人出具的成交证明和有关材料,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对于需要依法办理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的标的,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有权要求拍卖人为其出具拍卖成交证明。
(三)约定佣金比例的权利 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比例”。 如果竞买人事先未就拍卖佣金的比例与拍卖人协商一致时,在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仍享有与拍卖人协商约定佣金比例的权利。
(四)请求赔偿权 作为拍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买受人有权就拍卖人的过错给其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拍卖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另外,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下,买受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拍卖企业因拍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标的,拍卖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标的,或者拍卖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海关监管货物,而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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