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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华东政法大学)教学: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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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知识点梳理
国际法导论
【概念与特征】
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反映这些国家协调意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征:国际法是法律,具有规范性、阶级性和强制性等一切法律的共性
与国内法的区别
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
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
3 . 制定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4. 效力依据不同: 体现了国家的协调一致(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5. 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①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指国家自卫
②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
国际法院的管辖以当事国自愿服从其管辖为前提
安理会派出“维和部队”以冲突当事国自愿接受为前提
(国内法的实施和执行,一般通过国家内部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等强制机构来实现)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作为法律被各国遵守(法律性质的关键)
国际法与国际礼让不同,有法律拘束力
四、国际法的规范体系

①普通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一般是国际****惯法。
②一般国际法:指世界上大多数或者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称,一般指多边条约。
二者在实践中很难区分。
:在特定区域内的国家适用,不能拘束区域外的国家关系。
①区域国际法不能否认普遍国际法的普遍适用性
②区域国际法所包含的特殊规则不能对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原则和规章制度加以限制,只能拘束该区域的国家关系。
3. 特殊国际法:仅适用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签订双边条约的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国际法渊源】
定义: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主要的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可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
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条约
定义: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条约对于国家有拘束力,而且条约作为国家之间的民事协议,是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应首选适用的法律依据。
双边条约只对缔约双方有约束力,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1. 造法性条约:只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或规则的条约,大多是多边条约(.《联合国宪章》)
2. 契约性条约: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不具有普通拘束力,通常不构成法律渊源。
注:
契约性条约一般不是国际法的渊源,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造法性条约;如果许多双边条约对同一事项做出同样的规定,那么该规则可能因获得普遍接受而变成国际****惯法则,从而具有普遍拘束力。
多变造法性条约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接受,除非这些原则和规则构成国际****惯否则对非缔约国也没有拘束力。
三、两大主要渊源----国际****惯
(一)国际****惯与国际惯例
:指在国家实践中尚未形成法律拘束力的通例或者常例
: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产生****惯国际法。
(二)确认国际法存在的证据:国家间外交关系、国际组织实践、国家内部行为
(三)国际****惯的形成要件:
:通过国际社会成员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反复多次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产生通例
:国际法主体在重复通例时,认为这种规则是国际法必需的,从而相约接收通例的约束,产生了法律确信。
(四)国家可以通过强烈反对排除国际****惯对本国的适用
四、其他渊源
(一)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二)司法判例:司法判例除对当事国和本案外,无拘束力。
(三)学者学说
(四)国际组织决议
(二)(三)(四)是“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二者关系
区别
主体不同:主体主要是国家
还包括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
(国内法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调整对象不同:仅有横向的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关系)
制定的方式不同: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惯形成,效力是相对的
(国内法由国内立法机构统一制定,具有一体遵行的效力)
效力依据不同:体现了国家的协调意志(国内法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实施方式不同:由国家单独或者集体的强制措施保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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