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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总论3.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7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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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九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二编犯罪论
无犯意则无犯人
第八章犯罪主观要件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及其研究意义,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分类,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及区别,刑法上认识错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认识错误
第一编刑法总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一、犯罪主观要件的概念
(二)特征
第一,法定性
第二,是行为时的心理态度。
罪过的有无、形式都应以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
第三,表明行为人对法益的态度。
第四,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一)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过失(合称为罪过)以及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目录
第一节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
第七章主观(责任)构成要件 第一节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概述
第一款主观构成要件与有责性概述
一、概念
1、刑法规定的要素
2、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
3、表明行为的非难可能性
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持背反态度
故意:敌视或蔑视
过失:漠视或忽视
二、主观构成要件的机能
1、区分罪与非罪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表明非难可能性的程度
第二款有责性概述
主观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
责任主义
第二节主观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主观构成要件要素
一、概述
故意、过失
目的、动机
二、主观要件符合性判断
据客观以判断主观
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积极要素
消极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三)因素: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刑法第14条)
(二)区别:犯罪故意是一种罪过心理,故意犯罪这种罪过心理支配下构成的犯罪行为。
犯罪故意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即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第一编刑法总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目录
第二款犯罪故意
二、犯罪故意的种类
直接故意
(一)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明知会发生”包括:一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认识内容: ,如时间、地点、方法、对象或特定身份
希望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这里的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所明知的那种结果
(2)”希望”: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就是为了追求该危害结果;发生危害结果就是其实施该行为的目的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第一编刑法总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目录
第二节犯罪故意
(二)
间接
故意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认识内容与直接故意相同。
(2)如果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则只能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能是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是必然还是可能,以行为人的认识为准,而非以客观事实为准)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
(1)这里的危害结果指行为人所明知的危害结果
(2)放任:听之任之,既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也不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而是不采取预防措施,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发生与否,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第一编刑法总论犯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目录
第二节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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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