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4.ppt


文档分类:高等教育 | 页数:约3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6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6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保险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
本章重点:
*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险合同的分类
*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
一、关于保险合同客体的争议

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争议观点
1、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标的,即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人的寿命或身体。
2、保险合同的客体是给付行为
3、是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
4、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标的本身
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事故的发生与否,是受概率论的支配的(该发生还是会发生)。保险合同保障的对象,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并不是标的本身不发生损失,而是标的发生损失之后,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上所存在的一定利益给予补偿。投保人转移的是标的上的一定利益,而保险人所保障的也是标的上的一定利益。这个利益是什么呢?是人(主体)对标的物本身所存在的一定利益关系,是法律所承认的合法的利益。这才是保险合同所要保障的东西(如笔的所有权,笔是标的,它只是一种利益的载体。)
二、保险利益的定义和功能
(一)定义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法律上的保险利益不等于经济上的保险利益
在财产保险上,即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至保险标的不安全而受损,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保险利益决定保险价值)
在人身保险上,投保人对自己的寿命、或者身体所具有的从属关系、与他人之间所具有的亲属关系或者信赖关系。
(二)保险利益的性质
1、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2、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合同效力或索赔效力)
关于保险利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旧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就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分别作出规定。
人身保险——其第31条第3款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其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不强调在订立合同时有没有保险利益,合同有没有效)
例一:
丈夫为妻子投保,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有保险利益,这时候合同有效,且离婚以后合同效力不受影响。

第二章保险合同的一般原理4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6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birth201208
  • 文件大小478 KB
  • 时间2018-05-27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