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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2号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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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82号令)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2 号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于7>2012 年3 月31 日经省人民政府第89 次常务
会议讨论通过,自2012 年6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
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
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
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
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投诉、举报。
第二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
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援提供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
障,对高层建筑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根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
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
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
服务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
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
全的监督管理,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
防安全检查;按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所有权
初始登记中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区域内消防
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建设和职责履行情况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
先进评比等内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维修、更新或者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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