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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融资租赁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张稚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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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物权法与融资租赁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张稚萍

物权法与融资租赁
北京汇融律师事务所张稚萍
前言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一、所有权物权法第39条规定了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可视为对融资租赁所有权的基本规定。 1、关于善意取得在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权是具有排他性的对世权,义务人是全社会的人。承租人除非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不得有转租、转让、抵押租赁物或将其投资给第三者或有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但是物权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面临丧失租赁物所有权的风险。物权法对善意取得的规定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案例一①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②出售回租合同③欠款纠纷案例二①买卖合同②加入买卖关系③租赁合同④关系不明⑤以租赁物为抵押的贷款合同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使出租人有可能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有利地位降为只有债权而丧失物权的不利局面。实践中对承租人的这种行为处罚不力,有可能导致承租人的恶意滥用,使租赁公司陷入困境。解决方法:(1)另法规定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承租人转让租赁物的合同无效,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回租赁物,第三人的损失由承租人承担;(2)设立登记制度。 2、租赁物的登记租赁物的登记面临的问题 1)、是否要登记(必要性) 2)、如何登记(登记的内容及效力) 3)、谁负责登记(登记机关) 4)、如何收费(收费是否影响交易成本) (1)、租赁物登记的必要性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 1)法律公示宪法第9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第9条第2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登记:登记生效主义第9条第1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动产交付: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登记对抗主义 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占有人和所有权人分离。承租人占有租赁物,但不享有所有权。根据占有公示的原则,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第三人可以误认为承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因此,租赁物的登记越发显得重要。善意第三人有可能从承租人处取得物件的所有权。为了交易安全,需要物权公示,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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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