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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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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调解与和解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调解
一、诉讼调解概述
1、诉讼调解的含义
诉讼调解,又称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
2、为什么调解?
3、诉讼调解的性质
(1)法院调解与开庭审判一样,也是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2)法院调解以各方当事人的合意处分为基础,同时又离不开法院对于调解活动的主持和适当调度,故法院调解体现了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二、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
《调解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三、诉讼调解的原则
1、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
《民诉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诉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民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2、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原则
《民诉法》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1)查明案件事实是分清当事人之间是非责任的前提,又是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作好调解工作,正确解决纠纷的基础和依据。
(2)审判人员在调解时必须查明事实,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抓住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分清是非,对当事人进行有理有据的调解工作。
3、合法原则
《民诉法》第88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规定》第12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一)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三)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四、诉讼调解的时间与方式
1、诉讼调解的时间
《调解规定》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2、诉讼调解的方式
(1)调解由法院的审判人员主持。
《民诉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2)法院可采用协助调解的方式。
《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
(3)法院可采用委托调解的方式。
《调解规定》第3条第2款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4)法院在调解前应尽告知义务。
《调解规定》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调解前告知当事人主持调解人员和书记员姓名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有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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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