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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差异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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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差异论
向军* 向军(1987—),男,湖北秭归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0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法学。
摘要: 民法与商法作为两个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律部门,总体来说有以下差异:(一)民法以罗马法原理为基础,商法以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为基础;(二)民法是简单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商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三)民法是理性建构法,商法是自然发现法;(四)民法以家庭个人利益为本位,商法以市场交易主体利益为本位。
关键词:民商法差异;理论基础;经济条件;生成路径;法律本位
对于民商法学者来说,“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用民法原理和商法原理将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基本的分类和条理化,分清哪些受民法原理指导,哪些受商法原理指导。”王有志、石少侠:《民商法关系论》,载《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而不是在“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的问题上争论不休。民商法学者只有摒弃门户之见,在承认商法独立的基础上寻找民商法差异,才能共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然而在论及民商法差异过程中,学者们所提出的商法特点(诸如交易定型化、严格责任等)一般都并不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孰不知,“学者所谓的商法特点不过是某些或个别商事行为所表现出的特殊性,学者们所观察到的不过是商法规范的零散、无序的表象”赵旭东:《商法的困惑与思考》,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
。传统民商法学者在论述民商法差异时总是固守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思维。但是他们又无法解释几个法律部门交叉调整同一个法律关系的情形,而以调整方法为标准区分法律部门更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笔者学识浅薄,拟从理论基础、经济条件、生成路径和法律本位四个方面作一些论述,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理论基础:罗马法原理与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民法的理论基础是罗马法原理
“民法一语,典籍无所本,清季变法,抄自东瀛。东瀛则复从拿翁法典之droit civil,
译名今称...拿翁法典起草之际,取罗马justinianus皇帝颁布之规定,法学梁律为蓝本,而剔除其诉讼法部分,定名为droit civil。”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页。
而实际上法语中的“droit civil”来自于罗马法中的“juw civile”即市民法,而民法之真正根源是罗马法。陈历幸、杨鹏飞等著:《民法的理念与运作》,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大陆法系学者在教授民法之时,总是不厌其烦的向学生传授罗马法原理。中国学者在研究民法理论中也是建立在罗马法原理和中国古代法制的基础之上。在民法的基本精神、原则等基本理论方面,“我们的教师又会解释罗马法,一切从罗马法出发,言必称罗马法,从罗马法中找根据、找原则、找灵感”徐学鹿:《什么是现代商法——创新中国市场经济商法理论与实践的思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31页。
。因此,尽管民法具有深厚的民族性和地域性,但是民法作为私法的一个分支,其理论基础仍然是罗马法原理。
(二)商法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参见: 徐学鹿:《论商法的理论基础》,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9年秋季号。
一直以来商法的地位得不到民法学界的承认,在很大程度是由于商法理论基础的薄弱。虽然改革开放后三十年的商法研究中形成了许多新的成果,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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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2-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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