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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行贿人惩治力度问题研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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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行贿人惩治力度问题研究
当今中国社会***犯罪是发案率较高的一种犯罪行为,也直接导致社会***的加剧。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一些犯罪分子受贿的数额巨大,对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造成了极大地负面影响,老百姓深恶痛绝。严厉打击受贿罪,是当今社会法制的必然要求,但屡禁不止。***犯罪如此猖獗,在我国的现实实践中相对于受贿罪的行贿罪追究的少,处罚力度小不无关系。两者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行贿罪是受贿罪产生的根源。在严惩受贿罪的同时,更要加大对行贿罪特别是对主动行贿的惩处力度,不仅治标而且治本,只有行贿受贿并举,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犯罪。但在现实社会中,惩治***的力度逐渐加大,受贿者纷纷落马,或被送上断头台,或被投进监狱内,而那些或官运亨通,或大发横财的行贿者不仅没有受到应收的制裁,有的还被当作受害者、弱者加以同情。同时行贿人有违公平竞争的法则,破坏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主导作用,损害市场主体的竞争权利,侵害一部分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一、行贿罪的定义
对于行贿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出,它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的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三是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四是主观方面为故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并没有把行贿当作有罪,认为自己自愿把钱财送给别人,自己吃了亏,又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利益,怎么还能被定有罪呢?也有些人似乎有些想不通:谁钱多得没处花,要拿去送给人呢?是没有办法啊。但是,这些行为,无论是被动行贿还是主动行贿,都是以金钱当诱饵,在短期或较长一段时间内想方设法实现自己的意图,或者是为他人犯罪提供了诱因,最终使自己从中获利。这种完全背离经济运行规则的行为,不是犯罪是什么呢?它们都破坏了社会公平原则和权力的使用以及经济运作的公正性,理所当然的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更何况一般都是行贿在先,受贿在后,两者都违法,触犯了刑律。也许出于对弱者的同情,过去司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行贿者进行追究的并不太多,使一些行贿犯罪者,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从而造成行贿犯罪和受贿犯罪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因此加大对行贿人的惩处迫在眉睫。
二、现行行贿惩治力度的不合理性
现在最重要的是对行贿罪犯罪分子的追究和惩治力度是不合理的,没有充分顾及行贿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其与受贿罪形成的紧密联系。行贿的对象大多为领导干部等掌握一定职权的人,有较高的文化知识,且多为党员同志,思想觉悟相对较高,也多为知法懂法的人,深知受贿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考虑到自己的地位,荣誉,家庭等因素。有句古话说:“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掌握着重要的权力,而另一些心怀莫测的人,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想尽一切办法拿着钱物巴结,人都是有欲望的,刚开始的时候这些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还能尽量克制住自己,在心理上进行着激烈的斗争,知道这是一种违法犯罪,但是时间长了以后,他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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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