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民法(第四版)
主编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二编
物权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物权的保护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第一,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第二,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第三,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物权和债权
,而债权是请求权。
,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第二节物权的分类
一、所有权与其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三、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在我国,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动产的抵押权等。
第三节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指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
平等保护原则保护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法律地位的平等。
二是适用规则的平等性。
三是保护的平等性。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种类法定。所谓物权的种类法定,是指哪些权利属于物权,哪些不是物权,要由物权法和其他法律规定。也就是说,物权必须由法律设定,不得由法律之外的规范性文件随意规定,也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随意创设。
第二,内容法定。内容法定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物权的内容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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