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章执行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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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执行和执行程序
一、执行概述
(一)执行的概念
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组织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将已经生效且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活动。执行在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保障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得到最终实现,维护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威最为重要的手段。
(二)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执行的根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是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其二是法律文书具有给付内容。
,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时效主要是针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情形,即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活动,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为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实施的各种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
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家审判权;一是国家执行权。。民事审判是法院解决当事人各方之间利益争端的活动。民事执行的任务和作用在于使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付诸实现。。民事审判程序是诉讼解决纠纷的必经程序,而执行程序则不是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审判程序由多种程序构成,其中既有适用于审理民事争议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也有适用于审理非讼案件的各种特别程序。而执行程序则是由一般规定、执行的开始、执行措施等组成的单一程序。
第二节执行的原则
一、执行原则的种类和内容
(一)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也就是民事执行活动所指向的客体。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指执行活动必须针对法律允许的对象进行,而不能超越这一范围。
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有两层含义:其一,执行的标的限于财产或行为,而不包括人身。其二,对财产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范围。换言之,对义务人的有些财产不能予以执行。具体说,这些财产主要有: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2、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时,在未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维持其正常生产的设备、厂房等;3、被执行人是国家机关时,进行正常活动必不可少的流动资金。对这些财产的执行限制,同时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此外,还有些财产在性质上不适于强制执行,如遗像、牌位等,因而它们不可能作为执行的标的。
(二)保护申请人的权益与依法照顾被申请人的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即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兼顾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它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原则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同时它又深刻地反映了执行程序的特点,揭示了执行程序的任务和目的,因而是执行程序的重要原则。
(三)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既要采取强制手段,又要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以促使其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地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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