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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统一实体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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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二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 统一实体法
(Chapter Twenty–two The Uniform Substantive Law for Insurance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概念与种类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五、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理赔
本章基本内容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 概念与种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 概念与种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因运输方式的不同,主要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航空货物运输保险、陆上货物运输保险和邮包货物运输保险。其中,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

目前,调整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及调整共同海损问题的《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但尚无统一的国际惯例。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就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的合同。这种合同于承保人在“承保条”或“投保单”上签字时生效。
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保险单是载有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是保险合同的证明。
保险单可以分为:
(1)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
(2)航程保单与定期保单
(3)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

(1)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签发保险单和给付保险赔偿金。
(2)被保险人的基本义务是:对保险标的物作如实的申报;支付保险费;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损失。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1)海上风险。指海上发生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谓自然灾害,系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力量所造成的灾害;所谓意外事故;系指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由于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或其他类似事故。
(2)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和钩损等;也包括战争、罢工和交货不到、拒绝收货等风险。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承保范围

(1)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它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指除了全部损失以外的一切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平安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基本的险别,原则上对单独海损不予赔偿。
(2)水渍险是指除承担平安险所承保的所有责任外,还负责单独海损的损失,即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凡平安险不承担的部分损失,水渍险均予以负责。
(3)一切险除包括平安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四、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1)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
(2)特别附加险,如战争险、罢工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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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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