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要点
建设工程法规
2Z 建造师管理制度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三、注册
四、执业
五、监督管理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一)1834年起源于英国
(二)2002年12月5日《暂行规定》,标志我国建造师制度的确立。
(三)2007年3月1日《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该制度的具体的规定出台。
(四)等级分为一级与二级。
二、考试与注册概述
(一)何为注册建造师(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建造师资格证书
??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无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的人
(注意,小型项目)
三、注册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二)注册申请
(三)不予注册的情形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形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一)注册程序与管理机构
,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二)注册申请
(1)条件(四条件)
①有证书??资格证书
②有工作??受聘于单位
③符合要求??继续教育
④没有情形??无不予注册情形
(2)时间要求
①资格证书签发3年内
②逾期必须满足继续教育要求
(1)注册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注册
(2)时间在原注册期满30日前
(4)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1)变更执业单位
(2)变更后仍延续原有注册有效期
(1)增加执业专业
如原注册为建筑工程,现要增加公路专业的。
(2)提供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的情况
(1)单位破产;
(2)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
(3)单位被吊销或撤回资质证书;
(4)解除聘用关系;
(5)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8)其他。
(五)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印章失效;
(2)撤销注册证书;
(3)吊销注册证书;
(4)受刑事处罚;
(5)其他。
四、执业
(一)执业范围
(二)权利与义务
(三)执业工程规模标准
(一)执业范围
(1)任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的管理活动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业务
(4)一级建造师,可担任特级、一级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5)二级建造师,可担任二级、二级以下的建筑资质的企业的施工项目经理
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1)不能同时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项目的项目经理
(2)工程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合格文件,必须有建造师的签字与印章
(3)除进行施工管理外,还可以从事建设工程技术经济咨询与服务
(二)权利与义务
(8条)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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