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大路医院激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大路医院机动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节约开支,提高效率,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的正常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大路医院车辆均为公务用车,使用车辆必须保证公务需要。
二、车辆钥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如实统计车辆使用及维修信息,并用专人办理具体工作。
三、因公务需要使用车辆时,用车人员需要上报单位领导,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领导同意后,本着服务优质、收费合理、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维修定点单位。未按规定到定点单位维修的,不予报销;因公外出在异地发生车辆故障时,必须及时告知办公室,原则同意可用现金等方式垫付,就地维修。
五、车辆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有违者,一切后果损失由本车驾驶员自负。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荣整洁,车况良好。
六、爱护车辆,不得私自借给他人使用,原则上不得利用车辆从事婚丧嫁娶等公务以外的活动,无特殊情况车辆不得在单位以外停放过夜。
七、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损车辆的物品乘车。
八、车辆因公务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须按照交通法律的规定处理事故,
及时报告公安交通部门、保险公司和单位,以便勘察现场进行事故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九、本制度自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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