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破产法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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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与破产法
㈠破产的概念和特征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其所欠债务的法律制度。
破产的法律特征:
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⒉存在多个债权人
⒊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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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破产法
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其宣告破产以清偿债务的原则、方法、程序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总称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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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制度的沿革
《十二铜表法》(公元前五世纪)
《威尼斯条例》(1240年)
《米兰条例》(1341年)
法国1673年的《商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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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破产制度建立及现行立法
《破产律》(1906年)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91年11月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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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破产法的效力
㈠对破产效力的一般规定
我国破产法未涉及是否具有域外效力问题
㈡中国破产法的效力状况及其改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国有企业
《民事诉讼法》适用于非国有企业以外的各种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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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破产程序的开始
一、破产界限的界定
破产界限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条件
列举主义概括主义
支付不能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因经营管理不善而导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不能破产的情形
财产状况
信用状况
生产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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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㈠破产申请
㈡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㈢破产案件的受理
7天立案,10天上诉
10天通知债务人、公告
债权申报 1月、三月
债权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
基层法院
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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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债权人会议
㈠债权人会议的性质及组成
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临时决议机构和监督机构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人民法院指定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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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等
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⒉讨论和解协议草案
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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