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章价格法
□学习目标
价格法概述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
价格总水平调控
价格监督检查
违反价格法的法律责任
价格法概述
价格与价格法的概念
1)价格的概念
价格是价值货币表现,价值是价格的本质。价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价格包括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生产要素价格,狭义的价格是指生产要素价格之外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本章所谈的是指狭义上的价格。
2)价格法的概念
价格法是调整价格的制定、执行、监督、检查而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价格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1)《价格法》的适用范围
《价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价格法》第48条规定,本法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价格法》在空间上的效力,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包括根据国际法和国际惯例视为我国的一切领域。《价格法》的适用对象,即《价格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介格和服务价格。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和无形资产的价格。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的收费。
2)我国价格管理的基本形式
《价格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我国价格管理的三种基本形式。
3)政府管理价格的原则
《价格法》第4条规定、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对价格活动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
价格法的作用
第一,市场机制运行的结果是建立社会生产与社会需求之间的一种动态平衡。
第二,这种动态平衡是在市场机制内的价格、竞争、供求等要素之间互为因果、互相制
约的联系和作用过程中实现的,并由无限多的瞬时供求不平衡来体现的。
第三,这种动态平衡实质是各种经济活动当事人为了各自的经济利益在市场上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和共同参与的结果,而这种结果又反过来调节经济活动当事人的市场行为,从而最终调节着社会生产的基本比例关系。
第四,市场机制是一种开放性的受多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的社会经济机制,外在的某些因素的变化,也会引起市场机制要素的关联和偶合。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市场调节价的范围
《价格法》第3条第2款规定,市场调节价,是指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经营者定价的原则和基本依据
1)经营者定价应遵循的原则
2)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经营者有权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这是经营者最基本的权利。
(2)经营者有权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3)经营者有权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
品除外)。
2)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经营者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3)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在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收取费用时公开标明其商品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明令禁止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2)低价倾销行为
3)哄抬价格行为
4)价格欺诈行为
5)价格歧视行为
6)变相价格行为
7)牟取暴利行为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政府的定价行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具有强制性和灵活性。政府定价,是指依照本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具有强制性,属于行政定价性质。
政府定价行为的范围
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权限和基本依据
1)定价权限
2)基本依据
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制定程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对政府指导价、政府价的价格成本调查时,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薄、文件以及其他资料。
价格总水平调控
价格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手段
1)目标
《价格法》第26条规定,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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