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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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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重点内容导读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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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概述:
在最近3 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4分,均为客观题形式,2005年应注意客观题及简答题的形式。考生在学****本章时,应注意两方面的比较:
(1)注意三类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比较,尤其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之间的区别;
(2)注意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区别。
2005教材对本章进行了小幅调整,主要变化是: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经审批后均可“减少”(原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减少);
(2)新增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管企业“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P104);
(3)调整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决议”的内容(P105-106)。
(4)删掉了外资企业设立的相关内容。
二、考试大纲
[基本要求]
(一)掌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财务会计管理
(二)掌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和合作条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经营管理
(三)掌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外国投资者的出资、财务会计管理
(四)熟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五)熟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
(六)了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概念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三、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四、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
五、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第二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三、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四、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三节外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和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三、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和财务会计管理
四、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三、考试重点、难点分析
本章重点内容: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及其出资期限;
2、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
3、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4、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
5、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回收;
本章难点内容:
1、合营企业与合作企业的比较;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及其出资期限、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3、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回收。
3、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回。
(一)三种外商投资企业
注意:无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不可以。
(二)出资方式
三种外商投资企业都可以用现金、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三)注册资金与投资总额。
这部分内容要熟练掌握,是历年考试的出题点。
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企业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四)出资期限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五)组织形式
(六)组织机构
(七)董事会
(八)企业管理
三种外商投资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都有权自行决定在中国购买或者向国外购买。
(九)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回收的有关规定
(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应符合下列法定条件:(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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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