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利用##银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利用##银行(以下简称##行)财政垫付性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资金借、用、还的良性循环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行贷款本息的偿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垫付性贷款是指:政府立项、财政出资、申请银行暂为垫付的各类贷款的总称。即由政府立项、财政及政府有关部门承担主要项目资金投资,由于受财力限制,一时无法集中投入,而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在较短时间完成目标任务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等非经营性项目,且通过书面协议形式确立各方在项目贷款过程中的信用责任,由##行先发放垫付贷款支持,然后由财政及政府各有关部门(项目出资方)分期全额拨付承贷主体(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贷款本息等额资金,由承贷主体分期归还##行贷款本息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市区农村道路、饮水、农村能源和环境设施建设以及农业综合开发建设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承贷主体使用的##行贷款资金属于市财政资金,由市人民政府监督使用和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财政局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与##行积极开展金融合作,负责确定贷款资金的总体投向。
(二)审定推荐上报##行的具体贷款项目,协调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经审查后上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三)负责偿债资金计划的落实。
第五条领导小组报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使用##行财政垫付性贷款的项目,应当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将年度补贴偿还贷款资金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六条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经承贷主体的主管部门同意,将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向##行申报。
第七条申请使用贷款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的行业、部门规划;
(二)完成各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各类协议和审批手续;
(三)符合##行规定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八条经领导小组初审推荐的项目,领导小组责成相关部门协助承贷主体按照有关程序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章贷款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承贷主体是贷款资金的使用单位,必须遵循政府投资管理及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贷款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时筹措还贷资金,保证按期还款。
第十条市财政局在##行开立项目资金专户,承贷主体与##行签订借款合同后,由财政、承贷主体的主管部门及##行审查同意后拨付。
第十一条承贷主体应当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领导小组审定。每次资金使用要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和##行的同意后办理,再次资金使用要对前次资金使用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申请用款是否符合约定的用款计划,是否符合工程进度,是否符合供货合同约定事项;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是否有监理单位出具的意见,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
(三)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是否经有权部门批准;
(四)已经办理工程价款结、决算的项目是否经财政、审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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