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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保险制度概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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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保险制度概述
【导语】
保险是一种经济工具,可以保证被保险人在未来获得保障。保险的原理是集合大众,分摊损失。保险制度是依据大数法则,以公平合理的原则,集合千千万万的人,每个人缴纳少许的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汇集成为庞大的资金,作妥善的管理运用。所以购买保险的人,即使本身并未发生不幸事故,却可以帮助其他不幸的人及其家属渡过难关,而若万一自己遭受不幸事故,则可以帮助自己及家人。所以有人说保险是“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制度。保险最基本的职能在于管理风险,补偿损失,它是一种避险工具,而绝不是一种投资。同样的,养老险、储蓄险的基本精神也是如此。
本章学****的重点,在于保险的概念、要素和特征。本章学****的难点是保险的种类。学****本章,应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理解保险的分类方法,并能够在实践中分析保险的种类及适用法律、特别规定等。此外,对于保险的职能和作用,保险制度的沿革和发展,应有一般了解。
第一节保险及其制度分析
一、保险(Insurance)的概念
(一)概念
从经济关系的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
。所谓危险,是指在将来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致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可能性。保险制度的功能在于分散危险,转移风险,因此,保险以危险为经营对象。但是,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可成为保险的对象,只有具有不确定的危险,才是可投保的危险。不确定的危险必须是:(1)危险发生与否不能确定,即危险的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是否发生却不能确定。绝对不可能发生的危险和一定会发生的危险,都不是保险危险。(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能确定,即危险肯定会发生,但是于何时发生是不能确定的。如人的死亡,一定会发生,但无法确定发生的时间,因而死亡是保险人承保的危险。(3)危险所导致的后果不能确定,即某一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是否会造成损失以及造成损失有多大是无法确定的。
。保险制度的产生,是为了弥补单个人抵御风险能力的不足,集合众人的力量,从而形成了一套经济上合理、操作上规范的制度。通过这个制度,负担同类危险的人分别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给保险人,建立保险基金,当个别投保人因为遭遇保险危险而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弥补他的损失,从而实现保险风险的转移和分散。保险的这种社会互助共济性,要求必须有尽可能多的人参加,参加保险的人越多,保险基金的积累就越多,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也就越强,或者说投保人获得保障的程度也就越高。
。保险的目的并不是阻止事故的发生,而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订立保险合同的最终目的在于以经济上的补偿来分担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虽然在人寿保险当中,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损失不是经济性损失,也是不能用金钱来弥补的,但是,制度可以救济的手段有限,因而只能用保险金给付的方式慰藉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唯不同者,在损失补偿性的保险,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以被保险人的损失来计算,而在人寿保险当中,给付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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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1-08-31